信托新规要来了!注册金门槛提至5亿,明确九大红线,行业迎新一轮洗牌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南柯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这是自2007年原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信托行业进入强监管、防风险、促转型的新阶段。
此次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01 修订背景:破解行业积弊,衔接监管新规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运行18年,其部分条款与当前行业转型需求脱节。例如,原业务分类模糊导致部分信托公司偏离资产管理主业,股东管理松散、关联交易不规范等问题频发,叠加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等新政策出台,制度衔接亟待完善。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配套政策跟进,《办法》作为核心配套文件,承担着规范行业定位、优化业务结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任。
此次修订不仅是对过往监管短板的补足,更是对信托行业功能定位的重新锚定——从“融资通道”转向“受托服务”,从规模扩张转向能力驱动,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共同富裕提供更专业的金融工具。
02 核心修订内容:三大维度重构行业规则
《办法》旨在引导信托业务回归本源,剥离非核心业务。《办法》以“信托业务三分类”为基础,将原有5类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聚焦家族信托、预付资金管理等场景化服务;资产管理信托强调投资管理能力;公益慈善信托则强化社会责任属性。
同时,《办法》取消“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财务顾问”等4项与主业关联度低的中间业务,避免信托公司因业务泛化而偏离核心职能。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资产运用方式保留了“贷款”选项,为存量业务整改和特定场景服务保留灵活性。
针对股东行为失范、关联交易乱象,《办法》提出多项硬约束:对于股东准入与责任,注册资本门槛提升至5亿元,禁止委托资金入股,并建立股东定期评估机制,对违规股东实施强制退出;在治理架构优化方面,要求信托公司将党建写入章程,并设立由独立董事牵头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从制度层面保障受益人利益;对关联交易进行穿透管理,要求双向核查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用途,防止利益输送。此外,《办法》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约束短期逐利行为,推动构建“以义取利”的受托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信托业务九大禁止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信托业务时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行为。
在风险处置层面,首次系统化明确市场退出路径。具体为,流动性支持: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申请流动性借款或定向发债;处置工具创新:引入信托业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强化央地协同;退出机制:细化接管、重组、破产程序,明确高风险机构可被撤销。
《办法》过渡期安排至2028年,为存量业务整改留出缓冲空间,但逾期未完成者将强制退出。
03 行业格局重塑:分化加速与转型机遇
未来随着《办法》落地,信托业务格局重塑。
头部机构优势进一步凸显。资本实力雄厚、治理规范的信托公司将在家族信托、绿色信托等新赛道占据先机;
同时,中小机构生存承压。注册资本门槛提升与股东资质审查趋严,可能迫使部分中小公司通过增资、合并或转型求生;
此外,投资者教育迫在眉睫。刚性兑付预期彻底打破后,市场需逐步适应“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新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为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新增代销、投顾、资产证券化技术服务等业务范畴,未来信托公司可通过科技赋能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模式。
随着业务边界清晰化、治理责任刚性化、风险处置市场化“三驾马车”并进,信托业将告别“通道依赖”的粗放时代,转向以专业能力、合规文化为核心竞争力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未来,信托公司需在合规框架下深耕专业化能力,培育以受益人利益为核心的受托文化,方能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