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收费新规三大看点
1月15日晚间,《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自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规定》变化不大,主要有三大看点。
第一,调整券商承销费用收取办法,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这一要求主要针对IPO超募部分券商投行高比例收取承销费现象。圈内人透露,以外券商在承销中,往往想办法提高IPO发行价,扩大融资规模,然后对超额部分高比例收取提成。新《规定》实施后,投行收取承销费用时,超募部分必须与非超募部分同比例收费,不可再行收取额外费用。
与此同时,《规定》在列举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情形时,在此前强调禁止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得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明确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企业上市结果相挂钩。
按照国内IPO付费惯例,IPO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往往与其上市与否高度挂钩。有些投行、会计所为了抢项目,不惜大幅降低IPO前期收费,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上市失败,企业向投行、会计所支付的费用,可能无法覆盖相应中介机构的投入成本。
新规实施利好中介机构,企业在向投行支付保荐费用、向会计所支付审计费用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介机构与拟IPO企业的利益捆绑程度,继而促使投行、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更好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不要沦为企业造假上市的帮凶。
第三,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违反规定而给予奖励的,应当追回。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在就《规定》答记者问中提到,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
然而,这一做法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方面,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
不过,新规规定,追回仅针对2025年2月15日《规定》施行以后再度出现者,此前给予奖励的不再追究。(公司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