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董事长被抓!侵犯商业秘密,小米汽车报的案?
日前,A股上市公司突发公告——董事长被抓了!股票马上迎来暴跌。由于事发突然,此前没有任何征兆,股民们全都傻眼了。在股吧,有传言称和小米汽车有关!?
董事长出事了
1月16日晚,东材科技(601208.SH)公告称,公司收到董事曹学家属通知,曹学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1月17日早间,高盟新材(300200.SZ)紧急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总经理陈登雨的通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董事长曹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陈登雨和公司副总经理赫长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受此消息影响,1月17日高盟新材股价下跌14.06%,东材科技股价下跌5.29%。
从公告来看,本次侵犯商业秘密大概和三人共同任职的高盟新材有关。资本市场里,高盟新材的跌幅也是当日最大的。
天眼查数据显示,东材科技、高盟新材、毅昌科技(002420.SZ)的控股股东均为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熊海涛(女)。据2023年三季报显示,熊海涛还持有金发科技(600143.SH)4.58%的股份,位列第二大股东,熊海涛与金发科技的创始人袁志敏为夫妻关系。
曹学,出生于1975年5月,现年48岁。1994年7月毕业分配至四川东方绝缘材料厂(现东材科技),历任车间技术员、质检处质管员、销售分公司会计、销售分公司经理、华南区域销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
2022年3月28日,曹学辞去东材科技总经理职务,并于2022年5月“空降”高盟新材,直接担任董事长、董事等职。这次调动,可能来自熊海涛的直接安排。
最新季报显示,曹学目前持有东材科技199.2万股,最新价值约2100万。但是,曹学并未持有高盟新材的股票。
另外,陈登雨在高盟新材任职时间也不长。他此前长期供职于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到2021年7月调任高盟新材总经理。从背后的关系来看,这个调动可能也得到了袁志敏的授意。
侵犯了啥商业秘密?
他们究竟侵犯了谁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啥商业秘密?
资料显示,高盟新材成立于1999年,并于2011年上市,主要产品为胶粘材料、环保涂料树脂等,是国内高性能复合聚氨酯胶粘剂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包装、印刷、交通运输、安全防护、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等重要行业或领域。
用股民的话来说,高盟新材就是一卖“胶水”的。卖胶水,能有啥商业秘密可侵犯?
股民们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翻阅了高盟新材近一年的公告,没有重大的诉讼案件。我们在高盟新材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发现,公司只有3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有两个已经结案,只有一个正在诉讼中且案件标的仅32.31万元。
在我们的一般常识中,如果企业间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是先“沟通”,要求停止侵权,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嘛!哪有一来就抓人的?
目前,两家上市公司均没有做进一步的案件披露,所以更详细的案情,尚不清楚。
有股吧投资者猜测:是不是董事长泄露了高盟的技术给竞争对手了?然后高盟自己报案了,毕竟董事长也只是打工的。
确实,我们注意到,2022年曹学调任高盟新材董事长以后,大动作不断。2022年8月,公司子公司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宣布自筹资金1.01亿元投资建设年产4.6万吨电子新能源胶粘剂项目。2023年8月,公司宣布拟以5000万元增资成都粤海金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拓展半导体新材料领域发展机会。此外,公司还宣布购买清远贝特新材料100%股权,拓展电力能源领域市场...
另有股民爆料说,本次所谓的侵犯商业秘密,实际上和小米汽车有关,具体看图。(注:未经证实)
而小米汽车此前曾有过一场较大的泄密风波。
去年12月,小米汽车部三名前员工擅自参与外部券商、投资机构组织的所谓“小米汽车研讨会”,造成了不实信息流传,小米对这三人进行了辞退处理、永不录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媒体“ZAKER”“小白买车”相关员工因为泄密了有关小米汽车的拍摄内容,也被小米集团追究了泄密责任。
从小米汽车的处事风格来看,上述猜测或也有一定的可信度。
已有案例,难逃刑罚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等,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数据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大多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
比如,2021年9月,上市公司博威合金(SH.601137)价值1.69亿商业秘密被侵案一审宣判,6名跳槽人员均获刑。事由是:博威合金原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共六人受高薪利诱,先后“跳槽”至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并以博威公司的技术秘密为基础,在新公司启动了类似的项目论证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价值高达1.69亿余元。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翁某等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今事情到了这一步,高盟新材3名高管几乎难逃刑罚。
只是,对于一个年薪百万,股票价值2000多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而言,为啥要去侵犯别人的商业秘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