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过1亿 违规放贷7亿 工商银行广东分行原副行长陆锦文被判死缓
“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陆锦文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77亿余元。此外,2012年至2014年,陆锦文违反国家规定为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亿元。”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陆锦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公开宣判。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锦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陆锦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照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行广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高级专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77亿余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亿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陆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陆锦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陆锦文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陆锦文生于1962年12月,广东佛山人,曾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2017年8月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12月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高级专家。
2021年9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陆锦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3月,陆锦文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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