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消费金融论坛】尹振涛: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主要出资人责任

WEMONEY研究室WEMONEY研究室2023-12-25 19:38 数字金融
解读消金新规主要内容并提出建议。

2023年12月23日,“2023年度消费金融论坛”暨第六届「司库品牌计划」发布仪式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WEMONEY研究室主办,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提供媒体支持,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中国消费金融40人论坛、星图金融研究院提供学术支持。论坛邀请了来自监管、学界、机构的众多行业精英,共同探讨消费金融发展的新挑战,新机遇。

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发表了对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的解读,并针对性提出了建议。

尹振涛表示,首先,《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今年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称“《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十年,也是消费金融公司迅速发展的十年。其二,近些年随着金融科技、数字金融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消费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尤其是这两年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模式、业态和技术,在这种大背景下,相应政策必然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其次,在这十年里,市场监管环境和政策变化也很大,《试点管理办法》中具体的条款可能跟现有的相对应监管制度产生了一定冲突,所以《征求意见稿》呼之欲出。

第三,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两个重要目的,第一是要适应新时代,第二是要规范发展,让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有一点一定不能忽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了让消费金融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更好发挥金融消费的作用。

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方面,尹振涛指出了重要几点。

第一,明确指出对主要出资人的调整。《征求意见稿》中对主要出资人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变化和规范,核心目标就是让其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价值。首先,对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了明显的调整,对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和要求。在《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出资人要有至少30%的出资比例,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比例都是在30%-40%之间,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出资50%以上。围绕出资比例变化的这项工作,通过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的上升而赋予其在处置风险、承担风险当中扮演更大的角色。

另外,在修改规范中还提到,主要出资人应更大限度的将金融资质、科技能力或场景资源赋能消费金融业务的方方面面,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更大的资源和平台。最后,目前多数消费金融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40%之间,离50%还有很大的差距,大概还有十几家消费金融公司都面临着大股东增资的要求。

第二,围绕主要出资人资质,修改了两点要求。其一,围绕消费金融公司非常重要的调整的要点是提高了行业准入标准。此前《试点管理办法》中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应为3亿元,这一要求现在被提高到10亿元。其二,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征求意见稿》把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两方面的分类,一是基础业务,二是专业业务。而在之前的《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分类是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分类。通俗地理解,基础业务是平常所开展的以消费金融信贷为支撑的主营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的债券等等方面的基础性业务。非基础性业务(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类业务等。这些业务进一步区分之后,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分类管理,具体来说,根据每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实力、资质以及各方面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也就是说,当前有一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由于一些原因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只能从事一些基础性业务,而头部的实力比较强的金融消费公司可以从事两类业务。虽然大家都持有相同的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但是在开展具体业务的时候,企业会面临着不同的选择,业务空间以及展业范围都会受到一些影响。

第三,围绕业务方面的变化是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高于人民币20万元。针对这一点,我想提一项相对比较直接的修改意见,能不能把20万元变成30万元?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20万元的来源还是2013年的《试点管理办法》,经过十年的发展,老百姓的口袋收入都已经基本上翻了一番,虽然这两年增速有所放缓,但无论是消费还是CPI在不断上涨,十年前的20万元的限额还用在今天是否还合理?第二,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提出的限额是20万元,而互联网贷款核心是线上贷款,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牌照,除了开展线上贷款业务,也有一定的线下贷款业务。而且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线下贷款规模较大,特别是一些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所以这个地方也应该与其他政策相匹配。第三,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提出的限额是30万元,而消费金融贷款也是以个人贷款为主要的业务类型,所以既然要做到政策相互衔接,我提一个微观的建议,把20万元限额上升为30万元。

另外一个关注的重点是,关于担保增信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50%,核心是增强以纯信用贷款为核心的贷款类型的占比,同时在增加与助贷机构等合作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增加一个合作机构可能老百姓贷款的利息就会上升一个点。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为了不断下降贷款利率,所以这方面提出一些诉求目标是好的,当然对合作机构和其他机构在展业方面也会提出更多挑战。

由于前期消费金融公司跟资金端,特别是跟合作端的合作有很多不同的模式,《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到特别多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变化,主要是通过“两章”来体现对消费者保护,一个专章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另外是在与合作机构管理的篇章中,很多内容都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特别谈到了催收,催收和反催收黑灰产其实关系很大。但催收谈的很多,催收管理谈的也很多,反催收、黑灰产谈到的并不多。在提修改意见的时候,黑灰产是否也应该在管理规定当中有所涉及?

最后,众所周知助贷机构跟金融消费公司是非常明显的合作关系,当《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可能对助贷公司的业务,包括业务发展模式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一点是资金来源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对整个行业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好的发展机遇。另外一点非常明显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几个条款中核心是要降费率,即让老百姓承担更少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以服务费为主的助贷机构可能会面临收入方面的调整和限制。

最后一点,对于相对较弱的助贷机构来说,原来更多需要依靠外部的担保机制来发挥作用,而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担保限额提出了规定,相对较弱的助贷机构可能在接下来的发展中面临降低金融属性,偏向技术服务转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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