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
来源|央行
编辑|刘双霞
11月3日,央行官网信息显示,央行行长易纲在参加香港金融科技周活动活动时,谈及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易纲表示,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引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他提到,此前已有大型科技公司未经允许收集并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甚至出现客户数据泄露事件,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
在个人征信业务方面,易纲提到,今年9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边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此外,还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易纲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要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加精确的数据确权,更加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附易纲行长演讲全文
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引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过去十年金融科技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分布式记账以及电子商务(概称ABCDE)等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促使金融服务变得更普惠、便捷和高效。
“ABCDE”五项技术中最重要的就是大数据。在金融科技领域,谁占据流量,谁就有数据,谁有数据,谁就有客户,如果客户有黏性,就可以持续获取数据,所以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的占有、运用、存储方面越来越有优势。
这随即引发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如果一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能有数据记录,个人隐私的保护就变得非常重要。此前已有大型科技公司未经允许收集并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甚至出现客户数据泄露事件,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
二、借鉴国际经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采取立法的办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例如,欧盟2018年发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了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和数据处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为其他国家制定数据保护法规提供了有益借鉴。
我国历来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早在1992年就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保护客户信息的法律义务。今年6月和8月,分别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2005年以来在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征信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近年来,着力治理金融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现象,以及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获取服务的“霸王条款”。同时,督促提供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严格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和保管客户信息,规范机构内部为商业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隐私和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个人征信业务方面,今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边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此外,还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未来,我们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实践经验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目前,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政府部门将依法实施公平监管。
第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要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加精确的数据确权,更加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当前,个人信息流动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跨界、混业和跨区域的特点,需要各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当局在反垄断、数据监管和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和监管协调,尤其是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标准制定上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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