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条例5月起实施!涉及非法集资的广告费、代言费均需退还

WEMONEY研究室刘双霞2021-05-06 15:08 宏观政策
《条例》明确了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随着《条例》施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界定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了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非法集资项目热衷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种媒介发布广告,骗取公众信任,让不少投资者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清退资金来源还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另外,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WEMONEY研究室 刘双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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